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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食 2025-04-05 21:12:56 510 0
至封建后期明清两代所制定的《明会典》和《清会典》,已经充分显示了行政法规内容的丰富。
在这一个时期,法律思想也是特别发达。德国法律学者斯丹姆勒也说:法律实质是为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,和适合人类社会的需要,及发挥人类的本能,不啻是社会革命的方法"。
听讼吾由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!《中庸》:文武之政,布在方策其人存,则其政举;其人亡,则其政息。试取相较,而得失之数可以证厥是非。郑注谓,其地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一百里。又曰:圣人化性而起伪,伪起于性,而生礼义,礼义生而制法度。《噬嗑·初九》云:履校、灭趾,无咎。
《春秋·元命苞》:尧得皋陶,聘为大理,舜时为士师。必须做到这样,法律才算尽到了它应尽的职能。《左》昭五年,鲁昭公如晋,自郊劳至于赠贿,无失礼,晋侯谓大叔齐曰:鲁侯不亦善于礼乎?对曰:鲁侯焉知礼?……是仪也,不可谓礼!《左》昭二十五年,子大叔见赵简子,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,对曰是仪也,非礼也!礼与仪实各有其界限,不可为混。
第旧日之传统思想既失效用,新法学之中心观念又未确成,有时竟不免纯以罗马法系之精神是宗,如旧日民草《物权编》部分抄袭德法,为《土地债务》之规定,即是一例。他如法家大师韩非,仍为荀卿之弟子,其说受自儒家者当亦不少。若夫吉服以别贵族,丧服以别亲疏,宗亲之服为重,外亲之服为轻,此从丧礼方面得为亲属关系之探索者。其次并应研究吾国固有法系之制度及思想,所以然者,中华民族受中国法系下之法律的支配,已数千年,纵其制度及思想在今日评价上,有所贬落,顾国民之精神曾与其息息相关,即不容绝对漠视之。
由于特别重视人治之结果,帝王将相之为治也,一切只须合乎礼、据于德、依于仁,皆可依意为之,固不必有法可循。盖唐律集前代各律之大成,且其内容最合于礼,法家久归衰微,儒家更无庸再为主张,自此以后,虽儒家法学亦不振矣。
不过后世成文法典渐备,礼之明示者兼归于所谓令典之内耳。《论语》礼乐不兴,则刑罚不中,《盛德》刑罚之所从生有源,不务塞其源而务刑杀之,是为民设陷以贼之是也。然则儒家思想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,究竟若何乎?略如下述:二、儒家法学之内容儒家思想高远宏深,或非片言可决。南渡以后,国势日蹙,儒家益以性理之探讨为志,以《语录》之著作是务,不惟律学归于衰落,即《唐志》所录古律数十种,至宋皆佚,并此治律之工具亦不存焉。
故不重视政刑,惟以礼德致之。徒善固不足以为政,徒法亦不能以自行焉。即,所赖以为贵族之规范者唯礼,而与压迫农民及异族之兵刑对立。[[11]] 应为罕用刑法[[12]] 指《礼记·缁衣》[[13]] 原文误为与"。
即知律家衰由是而起,儒家自不必再于解律方面争其胜负焉。隋开皇律一宗北齐,大业律一宗北周,至唐始斥北周律而承北齐律之续,长孙无忌并奉敕而撰《疏议》,人更莫能置议一辞,沿其所定而遵守之,即为已足,故律家不再兴也。
故如孟子所谓天子讨而不伐,诸侯伐而不讨《周礼》所谓大司马以九伐之法正邦国,依古义言之,皆属大刑;与所谓正邦国之礼,正自对立。况在往昔,一般人民毫无守法之习惯,即欲纯然以法为治,若徙木立信之类,终非探本清源之道。
如贼罪在律颇轻,而历代开国之君以整饬官纪培养廉耻为急,多重治之,往往弃市,均然。因之,《孔子家语》载:冉有问于孔子曰:‘古者三皇三帝不用五刑,信乎?孔子曰:'圣人之设防,贵其不犯也,制五刑而不用,所以为至治。当时最使礼与律相合而为一者,莫若依经义折狱一事。吾人于此,欲研究礼之纯质,亦惟有将礼之仪暂置不论,所应重视者乃礼之义而已!至于所谓德,所谓信,为道德方面之名词,与礼亦有很重要关系。史称魏李悝撰次诸国法,著《法经》六篇,此之《法经》云云,实刑典之称,其视法与今日之义相当者,法家有是主张,儒家不以为然也。礼之兴也以政,当创于周,盖自封建制度兴,礼遂一变而为划分封建的等级制之标准。
[[10]]在儒家视之,大刑用甲兵正为此耳,是故礼者禁于将然之前,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。盖准君主得以例乱律,人民皆无置喙余地,法令之属自非视为要端,其微可知矣。
以上系就刑之意义、起源及变迁而略论之,吾人欲采知儒家法学之礼刑合一思想,不可不先知也。于是法学之盛久难再见,律学之兴盛成过去,所存者仅律例之比附,由舞文弄法之刑名恶幕主持已耳。
据上以观,可知儒家之所谓礼,实即法之变称,故认为安上治民,莫善于礼,而诸侯无归,礼以为归,尽国内公私法与国际法而适用之矣。虽宣帝以汉家自有制度,持刑甚重,然仍未否认以王杂霸也。
然谈洋务者,对于法律并无若何建树;谈时务者虽宗公羊学派欲遂其小康世,第与异族谋太平,宜其不成。此种保育政策,完全基于礼治、人治,诚非现代所尚,然往昔人民休养于此政策下,就一般情形而论,其所享之自由较诸欧洲古代殊为远过。魏受汉禅,下诏律解但用郑氏章句,不得杂用余家;并设律博士转相教授,而丁仪等亦为先礼后刑之主张;儒家法学在当时律家尚盛时,仍占优势。庚子以后,二次变法,旧派对法仍囿于儒家传统见解,以明刑弼教为说,而未作进一步之研究,以应时代之潮流;致与新派之争辩甚著一时,事之经过不远,固不必详及之也。
则以与现代国际法之精神相合,而仍以礼作为是非判断之权衡。《尚书,吕刑》云苗民弗用灵,制以刑,惟作[[7]]五虐之刑曰法,杀戮无辜,爰始淫为劓、刖、豚、黥即其一证。
有时虽禁止人臣之故纵不直,或设以违法审判之笞,但无论如何,帝王始终得以意而曲法。唐时即使律义归于一统,且惟帝王之敕,化为格、式,得以乱律至宋之世君权更张,并置帝王命令之敕于律之上,且有官家之指挥,以补其不足。
不过儒家却主张刑以治邪,而其最高理想终以罕用刑措[[11]]为贵。此外,若郑昌之反对置廷平,而认为删定律令,或可免狱吏之苛酷为务;桓谭之请令通习义礼明习法律者,校定科比,一其法度;均不能谓与儒家思想无关。
此种情形直至清末,屡受外患之逼,始见转机。于是凡律之所禁,必为礼之所不容;礼之所许,亦必为律之所不禁。倘专务刑而不重礼,无异不教而使民战,是谓弃之之类。然自太祖一手订律之后,虽子孙莫敢为议,士庶可知,则儒家之论法立学尤难望其承汉魏之旧。
盖认为律以著法,所以裁制群情,断定诸罪,亦犹六律正度量衡也,故制刑之书,以律名焉。[[5]] 原文误为淫僻之道。
故《左》哀二十一年武仲之言曰:上之所为,民之归也;上所不为而民或为之,是以加刑罚焉,而莫敢不惩;若上之所为而民亦为之,乃可禁乎?课在上者以行仁政之责,贤暴由是而分也,因之国将亡必多制,徒以禁民之为而不禁己之为,贤君所不取焉。如子挝登闻鼓请代父罪,妇伏阙上书请代夫命,往往以孝义可嘉而赦其罪。
虽然,关于中国法系之回顾,事类繁多,工作艰巨,既非少数人之力所能搜罗无遗,更非短篇论文所能阐述其要,姑就中国固有法系之主要思想略论之。故礼之在昔,乃一广义之法,尤以民事准绳非礼莫求也。